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非法營運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7.89K)
非法營運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 非法營運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非法營運罪量刑如下:

(1)違反國家規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六十三條

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二、非法運營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主體是一般主體,個人和單位均可構成。

2、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道其行為構成非法運營罪仍然實施,過失除外。

3、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管理秩序。

4、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非法運營主要包括哪些行為

(一)未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班車客運經營的。

(三)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登出等無效的道路客運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四)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五)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六)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登出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七)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四、非法營運的認定標準具體有些什麼

1、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客車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營運。

2、掛靠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營運。

3、租賃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營運。

若是針對非法營運罪量刑的問題,回答是需要依據具體案情來處理。非法營運是指沒有依法取得營運權而實施了營執行為。即未按規定領取有關主管部門核發的營運證件和超越核定範圍進行經營。如果沒有金錢交易行為或不能查證有金錢交易行為不能算非法營運。看完上文內容如果您的問題仍未得到解答,可以點選下方“立即諮詢”按鈕線上諮詢專業律師。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