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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刑法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37W)

一、現行刑法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是怎麼規定的

現行刑法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是怎麼規定的

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

(二)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累計在十張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累計在五張以上的;

(四)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五)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違揹他人意願,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可以取保候審

只要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就可以辦理。具體條件為: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為維護金融機構信譽和國家金融秩序,刑法針對信用卡編織了嚴密的法網。除了將偽造、變造信用卡的行為定為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之外,將非法持有、運輸、騙領、出售、購買信用卡等各環節的行為均納入刑法打擊範圍,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