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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親告罪主要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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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親告罪主要包括哪些?

一、刑事親告罪主要包括哪些?

1、侮辱罪(侮辱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誹謗罪(誹謗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3、虐待罪(虐待行為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的除外);

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該暴力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5、侵佔罪。

提起自訴的條件

依據自訴案件的特徵和法律有關規定,自訴案件提起訴訟的條件是:

(一)有適格的自訴人

在法律規定的自訴案件範圍內,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以及由於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和具體的訴訟請求

自訴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式由於自訴人的起訴而引起,對於自訴案件,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沒有公安機關的偵查和人民檢察院的審查起訴。自訴人起訴時應明確提出控訴的物件,如果不能提出明確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訴案件不能成立。自訴人起訴時還應提出具體的起訴請求,包括指明控訴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種刑事責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還應提出具體的賠償請求。

二、親告罪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1、親告罪在認定上的主觀性和模糊性。親告罪在法院作出肯定性結論之前,相關行為究竟屬於一般民事侵權還是犯罪行為,其認定較之於其他犯罪來說有很大的主觀性和模糊性。以侮辱罪為例,其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名譽權,造成的具體危害是使被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社會評價因誹謗行為而降低程度的認定,主要根據社會觀念、人之感受等一系列主觀性因素。

侮辱罪誹謗罪的構成要件之一的“情節嚴重”也往往離不開被害人自身的感受(司法實踐中常以被害人不堪受辱而自殺或者精神失常的事實認定為情節嚴重)。它不是像故意殺人、強姦等犯罪,只要通過純粹的客觀外在事實的考察就可以基本斷定相關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之嚴重程度以及犯罪是否業已存在。而是“要看被害人對於這種違法行為的看法如何才能決定” 。

2、親告罪既有純正的親告罪,又有不純正的親告罪。所謂純正的親告罪,是指只能由被害人等告訴權主體告訴才能發生刑罰權的犯罪。如告訴權主體不進行告訴,那麼即使社會危害性再嚴重,也不能進行追訴。所謂不純正的親告罪,是指既可以由被害人等告訴權主體進行告訴,也可以由公訴機關依照法定職責進行控訴,而發動刑罰權的犯罪。我國除了侵佔罪以外,其他的親告罪均屬於不純正的親告罪。如虐待罪一般情況下,由被害人告訴才處理的,但是如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公訴機關可以進行控訴而追訴行為人。

3、親告罪案件不同於自訴案件。自訴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控訴形式,它是私訴的主要種類。自訴同公訴相對應,是依據刑事程式確立的追訴形式,在立法範圍上親告罪同自訴案件是一種交叉關係。親告罪同自訴案件雖然沒有必然的聯絡,但二者卻具有某種自然的親和性;由於親告罪所侵犯的私法益,而這些權利具有可處分性,自訴的追訴方式恰能為告訴權人處分權提供便利條件。

刑事案件包括自訴案件以及公訴案件,但是也存在著親告罪也就意味著這型別的案件是需要自己提出訴訟,才能夠由法院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的,但是親告罪的案件不同於自訴型別的案件,也正是因為這樣,兩者之間還是存在著法律方面的區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