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構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會如何追究責任?
構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條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財產損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當事人及其親屬自殺、傷殘、精神失常的;
3、偽造有關材料、證據,製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當事人製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滿足哪些條件檢察院才能提起公訴?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2、證據確實、充分;
3、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四、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審判人員需要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五、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開庭後延期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民事及行政訴訟過程中需要依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相關法律制度進行判決,如果違法判決造成了特別嚴重的後果,比如造成當事人精神失常、自殺的,給當事人造成的財產損失特別重大的,都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