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公職人員亂收攤位費構成敲詐勒索罪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34W)
公職人員亂收攤位費構成敲詐勒索罪嗎

一、公職人員亂收攤位費構成敲詐勒索罪嗎?

亂收攤位費不構成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公職人員亂收攤位費涉嫌濫用職權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擔刑事責任: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公職人員亂收攤位費滿足哪些條件可以批捕?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公職人員亂收攤位費法院量刑的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罰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在司法實踐中,攤位費的收取是有法可依的,具體由各地方政府自行規定,任何國家公職人員沒有權利亂收攤位費。事實上,敲詐勒索和亂收攤位費之間並沒有直接的聯絡,敲詐勒索一般是犯罪嫌疑人採用威脅、恫嚇等手段,迫使受害人交出個人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