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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跡鑑定可以不用法院指定鑑定機構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3.16W)

一、筆跡鑑定可以不用法院指定鑑定機構嗎?

筆跡鑑定可以不用法院指定鑑定機構嗎

筆跡鑑定不一定需要法院指定鑑定機構,申請筆跡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二、筆跡鑑定的流程有哪些?

1、由一方當事人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

2、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確定提供鑑定的樣本;

3、由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鑑定機構;

4、鑑定機構接收後鑑定申訴後,憑藉自己專業技術及依法做出鑑定意見;

5、雙方當事收到鑑定意見後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三、可以重新申請做筆跡鑑定的情形有哪些?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委託鑑定事項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辦案機關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筆跡鑑定需遵守哪些基本原則?

1、合法性原則。

合法性原則,是指司法鑑定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2、獨立性原則。

司法鑑定活動堅持獨立性原則,是由於科學技術自身的特殊性和鑑定結論的證據要求所決定的。

3、客觀性原則。

司法鑑定的客觀性是鑑定活動的生命。其根本要求,就是鑑定結論的真實性和全面性。

綜上所述,申請做筆跡鑑定的,鑑定機構正常情況下是先由雙方協商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鑑定機構是建立在雙方協商不成的基礎上。筆跡鑑定結論可以作為相關的證據材料使用,一般申請筆跡鑑定的要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