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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間再犯罪是否屬於累犯?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9.31K)
緩刑期間再犯罪是否屬於累犯?

一、緩刑期間再犯罪是否屬於累犯?

緩刑期間再犯罪不屬於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二、累犯需要承擔的刑事責任有哪些?

1、對於累犯必須從重處罰。

即無論成立一般累犯,還是特別累犯,都必須對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相對較重的刑罰,即適用較重的刑種或較長的刑期。

2、從重處罰,是相對於不構成累犯,應承擔的刑事責任而言。

也即對於累犯的從重處罰,參照的標準,就是在不構成累犯時,應承擔的刑事責任。也有學者認為是“應以不構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為從重處罰的參照標準。具體而言,就是當累犯所實施的犯罪行為與某一不構成累犯者實施的犯罪行為在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條件下,應比照對不構成累犯者應判處的刑罰再予以從重處罰。”這種看法值得研究。因為犯罪人不同,所犯之罪的具體情況不同,這種與其他犯罪人進行的橫向比較下,不可能真正做到公平。

3、從重處罰。

必須根據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確定其刑罰,不是一律判處法定最高刑。

累犯是否成立是有一定的條件規定的,相關情況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存在異議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的辯護,也可以通過上訴的方式來進行處理。

緩刑期間因為處罰並沒有執行完畢,不屬於累犯的範圍之內,因此是無法認定為是累犯的。但需要注意的是緩刑期間再犯罪的是會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在原有處罰的基礎上加重處罰或者是從重處罰的,只有在刑罰執行完畢之後再犯罪才屬於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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