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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聚眾鬥毆監外執行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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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成年聚眾鬥毆已經經過審判要判刑的,在符合監外執行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監外執行,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有:

未成年聚眾鬥毆監外執行什麼條件

1、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包括原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在監獄內服刑的服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辦理暫予監外執行:

(1)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年老多病或身體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2、對於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可能有社會危害性的服刑人員,或者自傷自殘的服刑人員,不得暫予監外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

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