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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什麼樣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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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什麼樣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

一、根據規定什麼樣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

1、主體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效力待定合同。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才能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拘束力,否則,後果由行為人承擔。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3、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

經權利人追認才有效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合同有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和無效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1、效力形態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尚不確定,只有經由特定當事人的行為,才能確定合同是否生效

無效合同的效力形態是終局的,無效合同因為嚴重欠缺合同的生效條件而自始、絕對、永久不發生效力。

2、無效的原因不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中的權利人未對行為人的行為進行追認的,則效力待定合同確定不發生效力。

無效合同因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而自始無效。

三、效力待定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合同有成立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首先要求合同已經成立,合同效力制度是建立在客觀存在的合同的基礎之上,反映國家對成立合同的態度即國家對合同肯定或否定評價,如果合同沒有成立,就談不上合同效力,所以效力待定合同必須具有成立效力。

2、合同效果效力待定。

由於合同存在瑕疵,效力待定合同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的規定,其是否能生效尚未確定,對當事人是否具有約束力無法確認,即合同效果效力待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效,否則一旦有權人不予承認合同則不能生效或經權利人拒絕追認而歸於無效。

3、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

如果合同完全符合生效要件,即合同主體資格合法、當事人合意、合同內容合法、合同形式等合法,則合同屬於有效合同,合同效力處於一種既定狀態,也就不存在效力待定。效力待定合同要件缺陷主要是因為合同簽定主體存在瑕疵,包括有關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處分能力、代訂合同資格三種情況。

4、效力待定並非行為人故意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強制性規定或國家社會公共利益造成的,也並非因為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而導致的。

效力待定合同不同於無效和可撤銷可變更合同,無效合同一般是指當事人故意損害他人或國家社會利益而簽定的合同和內容違法合同;可撤銷可變更合同主要是因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而致使合同效力取決於當事人的意志的一種相對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由於合同簽定一方主體權利存在缺陷使合同效力取決於第三人或權利人的合意的合同,合同內容並不違法、當事人也無故意。

效力待定合同和無效合同的效力形態是不一樣的,如果是無效合同,從始至終都沒有發生過法律效力,但是效力待定合同的話,經過追認,合同是可以發生法律效力的。除了效力待定合同和無效合同,合同效力還分成有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