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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共犯如何處罰?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7.03K)

一、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共犯如何處罰?

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共犯如何處罰?

《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假冒註冊商標罪,主要是以營利為目的,侵犯的是他人合法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還有國家的商標管理秩序。

具體來說,假冒註冊商標要求必須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如果是不同商品使用的話,還不至於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

二、什麼情況下會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共犯?

關於共同犯罪行為共犯的認定,就是要行為人共同實施犯罪行為或者行為人雖然沒有直接實施犯罪行為,但是跟犯罪行為的實施存在因果關係,或者是為犯罪行為的實施提供便利。如果不存在任何因果關係的話,就不能認定為共犯。如果是明知他人假冒註冊商標,仍然為其提供標識的話,可以定性為是假冒商標罪的共犯。或者是明知他人假冒商標進行生產,仍為其提供運輸服務,或者是生產,銷售,製造,儲存的場所,幫助其隱匿的行為都可以認定是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共犯。行為人事先跟假冒註冊商標犯罪人進行通謀,事後幫助其進行銷售的行為也可以認定是共犯。

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在生產、銷售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 5萬元以上的行為。從理論看,二者不難區分。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是,用偽劣產品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進行銷售時,如何定性。在這種情況下,假冒他人註冊商標行為是行為人為了達到獲利目的而實施的手段行為或方法行為,屆於刑法理論上的牽連犯,對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是從一重罪定罪處罰。因此,對於實施此行為的,應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擁有註冊商標權的話,那麼任何人都不能夠通過任何的方式侵犯他人的註冊商標權,比如說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使用在自己的商品上,這是屬於一種違法犯罪行為,有可能會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