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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妨害公務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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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妨害公務罪量刑標準

國家進行管理活動,主要是通過相關政府人員依法執行相關公務進行的。而現實中的妨害公務行為是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權行使的破壞。那麼我國各地區對妨害公務罪是如何進行處罰的呢?在下文中,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出關於杭州關於妨害公務罪量刑標準的規定。

一、杭州妨害公務罪量刑標準

1. 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妨害公務的後果、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造成一人輕微傷的,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每造成一人輕傷的,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煽動群眾阻礙依法執行職務、履行職責的;

(2)造成財產損失數額較大的;

(3)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 因執行公務行為不規範而引起妨害公務犯罪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二、哪些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如何認定?

根據我國相關的司法解釋,下列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應以妨害公務罪認定:

1、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

2、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3、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使鹽業管理職務的;

4、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

此外,在我國《刑法》分則的其他規定中,也包含了妨害公務的其他罪名,比如擾亂法庭秩序罪、組織越獄罪等等,這些罪名由於分則都有單獨規定,因此,當行為人犯下此類罪的時候,同時觸犯了該罪名以及妨害公務罪,構成了刑法理論中的法條競合關係。此時應該適用特殊規定的罪名,而不能適用妨害公務罪。

當然,其他地區對妨害公務罪的規定可能會有所差異。實踐中,真正遇到妨害公務案件,不妨求助於專業刑辯律師,他們會為您提供良好、優質的幫助。本站網站為你推薦你所在地區的專業刑辯律師,為您提供相關法律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