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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妨害公務罪量刑標準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3.08W)

合肥妨害公務罪量刑標準

妨害公務罪,是屬於我國刑法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類的犯罪,通常是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既然構成了妨害公務罪,那麼適當瞭解一些此罪量刑標準的內容,對當事人來講是沒有壞處的。下面,本站小編就來為您介紹合肥市關於妨害公務罪量刑標準的具體規定吧。

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妨害公務造成的後果、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毀損財物數額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4)妨害公務造成嚴重後果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煽動群眾阻礙依法執行職務、履行職責的;

(2)妨害公務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3)妨害公務造成交通堵塞,影響社會秩序的;

(4)持械妨害公務的;

(5)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

由於妨害公務的過程中行為人是採取了暴力的行為,因此很有可能對依法執行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造成人身損害,嚴重的甚至還有可能導致死亡。那麼此時進行民事賠償就是在所難免的了。如果你還想了解這方面的內容,可以繼續關注我們本站後期帶來的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