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89W)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權利和身體自由權。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二、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申請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三、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量刑的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在我國,婚姻自由權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這種自由權也不是完全不受限制,比如有三代以內直系血親關係的,雙方就不能結婚,正常情況下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如果暴力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其實男女方的婚姻關係也屬於可撤銷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