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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判責需要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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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判責需要多長時間

一、交通事故判責需要多長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屍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

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依據和劃分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必須依法確認事故中各方當事人的法定義務;依法確認各方當事人法定義務的優先原則;確認各方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認不同的交通事故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應掌握行為責任原則、因果關係原則、路權原則和安全原則。

三、哪些交通事故需要報警?

(一)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的;

(二)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三)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

(四)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動移動車輛的;

(六)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實際上,極其輕微的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如果當時就能判定出責任承擔問題的話,也不是必須報警。如果需要由交警部門判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報警以後,雙方等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