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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役回家是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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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拘役回家是什麼時候?

被拘役回家是什麼時候?

公安部《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請,管教民警簽署意見,經看守所所長稽核後,報所屬公安機關批准。對於准許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應當發給回家證明,並告知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

探親假不能折抵刑期,但判決前刑事拘留和逮捕的偵查羈押期限可以折抵刑期。

二、拘役與有期徒刑不同的是:

①期限不同。

拘役的刑期較有期徒刑短,適用於罪行較輕的罪犯;而有期徒刑為 6 個月以上,15年以下,適用於罪行較重和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

②法律後果不同。

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服刑期滿後再犯罪的,不作累犯論處;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滿釋放或赦免後5年內,再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則構成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③執行場所不同。

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或其他勞改場所執行。

④待遇不同。

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1~2天,參加勞動的,可酌量發給報酬,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期間不能回家。

三、拘役的適用物件有哪些?

從我國刑法分則有關拘役的規定可以看出其適用物件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拘役一般只適用於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的犯罪。

2、拘役多適用於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3、在我國刑法分則中,拘役既可適用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適用於本應判處短期徒刑,但具有從輕情節的犯罪。

實施了犯罪行為的民事主體,若國家機關掌握了其確實實施了犯罪行為的證據,那麼可以移交案件,此時檢察院會展開案件的審理工作,對公民量刑,被判處拘役的情形屬於刑罰較低的現象,此類公民每月可以回家一到兩次探望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