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妨害安全駕駛罪構成要件包括哪幾種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5.44K)
妨害安全駕駛罪構成要件包括哪幾種

一、妨害安全駕駛罪構成要件包括哪幾種

妨害安全駕駛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及公共生產、生活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或者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

3、主體要件,包括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即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和正在駕駛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

4、主觀要件,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干擾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駛,或者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會危及公共安全的,仍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二、妨害安全駕駛罪是危險犯嗎

妨害安全駕駛罪並非是行為犯,而是抽象的危險犯。只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妨害安全駕駛行為,才能成立本罪。例如,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隨意毆打其他乘客,追逐、辱罵他人,或者起鬨鬧事的,只能成立尋釁滋事罪,不能成立本罪。

犯妨害安全駕駛罪,如果同時觸犯其他罪名,系想象競合犯,應擇一重罪論處。

成立妨害安全駕駛罪,要求行為發生在行駛中的車輛、船舶、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如果公共交通工具處於停止狀態,如司機將公交車停在公交站臺,然後起身毆打乘客的,不構成本罪。換言之,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應當作字面解釋,不能作擴大解釋。

三、妨害安全駕駛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

一是犯罪行為的嚴重程度不同。

二者在犯罪行為亞重程度上存在極大差別,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性質並非極其惡劣,實行行為的暴力程度較低,但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暴力程度要求較高。該行為分為作用於人和作用於物兩種型別,作用於人的行為包括持續性的辱罵或毆打、拉拽駕駛員等行為。使用語言不斷刺激、挑釁駕駛員的行為甚至根本無任何身體上的暴力性,而大多數對駕駛員的毆打行為也都不構成輕微傷甚至不夠暴力程度,不能被認定是與放火、決水、投毒等危險方法相當的行為。在作用於物的行為中,行為人一般是對車體或操作檯進行破壞。儘管該行為完全可能造成車輛失控危及公共安全,但是在其行為的暴力性和惡劣程度上也無法與其他危險方法相提並論。

二是主觀心理不同。

對於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無需進行程度上的限制。在主觀心理上,行為人做出的行為一般是因情緒激憤失控,臨時起意而做出妨害他人安全駕駛的行為。但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為具有事前的犯罪準備,也希望危險發生,主觀惡性較重。

根據當前的規定來看,單純地毆打公交車司機、搶奪公交車方向盤、變速桿等操作裝置的行為,不再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成立獨立的罪名:妨害安全駕駛罪。而要認定是否構成妨害安全駕駛罪,還需要看是否滿足該罪的構成要件。至於,妨害安全駕駛罪構成要件包括哪幾種?上文已經做出了講解。若你還有疑問的話,可以點選下方按鈕,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