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取保候審需要哪些人簽字
只要有相關人員簽字即可。檢察院責令取保候審的,由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領導簽字。公安機關責令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的領導簽字。法院責令取保候審的,由法院和公安機關的領導簽字。
檢察院批捕了辦理取保要派出所所長、公安局局長和檢察院領導三人一起簽字。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當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和證據一併報送人民檢察院審査批准。人民檢察院審査後,認為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批准逮捕。
二、取保候審的條件有什麼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構對於下列人員可令其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單獨適用附加刑的。
2、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依法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5、拘留後需要逮捕但證據還不充足的。
6、已被羈押,但在法定期限內不能結案,適用取保候審沒有社會危險性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構執行。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受託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保證人須與本案無關,並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享有人身權利不受限制,以及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辦理取保候審手續要有相關人員的簽字,要出具保證書,提供擔保人。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後患有嚴重的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可以向檢察院申請取保候審,需要提交申請書,提供相關的材料讓檢察院稽核,檢察院同意之後會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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