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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騙兒童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和客觀構成要件是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34W)
拐騙兒童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和客觀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拐騙兒童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和客觀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拐騙兒童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為了將拐騙的兒童收養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為了供其使喚;也有的是因為非常喜歡兒童而實施拐騙的。

(二)拐騙兒童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矇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脫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

二、涉嫌拐騙兒童罪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三、涉嫌拐騙兒童罪嫌疑人拒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涉嫌拐騙兒童罪,只要證據充分,嫌疑人不認罪也可以定罪。根據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綜上所述,拐騙兒童罪屬於故意犯罪,在司法實踐中,只要犯罪嫌疑人用利誘或者其他方法,讓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者,就可以拐騙兒童罪定罪量刑。拐騙兒童和拐賣兒童在客觀方面的表現是不一樣的,如果構成拐賣兒童罪,是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