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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丟檔案算什麼罪怎麼處罰?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3.13W)
弄丟檔案算什麼罪怎麼處罰?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因工作不負責任或者不遵守檔案工作制度,導致檔案損毀、丟失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罰款下限:500 元罰款上限:100000 元。備註:

1.損毀、丟失檔案可以修復或追回,非主觀故意且未造成危害或危害輕微的,給予警告,不予經濟處罰;

2.損毀、丟失屬於國家所有的定期10年(短期)檔案的, 給予警告,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

3.損毀、丟失屬於國家所有的定期30年(長期)檔案的, 給予警告,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對個人處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4.損毀、丟失屬於國家所有的永久,給予警告,對單位處6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對個人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5.損毀、丟失屬於國家所有的歷史檔案或清代及清代以前檔案的,給予警告,對單位處10萬元,對個人處5000元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丟失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錄、公佈、銷燬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三)塗改、偽造檔案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擅自出賣或者轉讓檔案的;

(五)倒賣檔案牟利或者將檔案賣給、贈送給外國人的;

(六)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不按規定歸檔或者不按期移交檔案的;

(七)明知所儲存的檔案面臨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檔案損失的;

(八)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在利用檔案館的檔案中,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企業事業組織或者個人有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徵購所出賣或者贈送的檔案。

檔案丟失是否需要處罰,處罰的內容是什麼需要按照實際的情況確定,因為工作不盡職的原因丟失檔案,需要對當事人做出相應的處罰,如果是非主觀故意且未造成危害,給予警告,不予經濟處罰,如果是擅自出賣或者轉讓檔案並未構成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