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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違法發放林木採代許可證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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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違法發放林木採代許可證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中國對違法發放林木採代許可證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七條: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違法發放林木採代許可證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林業管理制度,具體地是指國家稽核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部門對許可證的正常管理活動。

森林作為一種重要環境資源,它是構成人類生存環境的基本要素,既有經濟效益,也有生態效益。林木是國家進行四化建設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自然資源,同時,森林在自然界的物質迴圈能量轉化過程中起著主要的作用,它能吸收二氧化碳、釋放氧氣和貯存水分,可以調節氣候,淨化空氣,蓄水保土,防止水土流失和旱澇災害;防風固沙、減少土地沙漠化;降低噪音、美化環境,為各種野生動物提供休養生息的場所。可見,森林與國計民生、工農業生產等有著十分密切的關係。

(二)、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林木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情節嚴重的行為。超過批准的採伐限額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是指明知國家批准的林木年採伐限額已經屆滿,仍然繼續發放採伐許可證。違反規定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是指超越自己的職權或者明知他人採伐許可證申請的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仍然予以批准而發給採伐許可證。

(三)、主體要件。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是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不能構成本罪。林業主管部門是從中央到地力各級人民政府中的林業管理部門、如林業部等。

(四)、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故意不構成本罪,也就是說,行為人對於其行為所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在主觀上並不是出於故意而是由於過失造成的。也就是他而當知道自己超發、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可能會發生一定的社會危害結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雖然已經預見到可能會發生,但他憑藉著自己的知識或者經驗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造成嚴重損失的危害結果,行為人主觀上的過失是針對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而言,但並不排斥行為人對違反森林法規定或對超發、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則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不是出於過失,而是出於故意,不僅預見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發生,那就不屬於玩忽職守的犯罪行為、而構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對違法發放林木採代許可證罪在認定標準上需要明確的是:主體必須是林業工作人員,未具備林業許可證的是不允許的,主觀的表現為故意為之,明知道不符合採代的要求仍然發放許可證的,可構成犯罪行為,通常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一定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