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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是怎樣的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4.64K)

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是怎樣的

管制刑的刑期比較短,但並不能直接忽略不計。因此實踐中對管制刑期進行計算其實也是很有必要的。那實踐中到底該如何對管制刑期進行計算和折抵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接下來本站小編帶來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的內容,幫助你進行了解。

一、什麼是管制

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3年。

二、管制如何執行

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群矯正。”“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社群矯正實施辦法》已經出臺,明確規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指導管理、組織實施社群矯正工作。

民法院對符合社群矯正適用條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決、裁定或者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社群矯正各執法環節依法實行法律監督。

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和重新犯罪的社群服刑人員及時依法處理。

根據刑法第39條的規定,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行使言論、出版、聚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按照執行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4)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5)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告執行機關批准。

根據上述規定,管制本身不包含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如果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剝奪政治權利的,應當把剝奪政治權利作為附加刑判處,其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即應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的群眾宣佈解除管制,並且發給本人解除通知書。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同時宣佈恢復政治權利。

三、管制刑期如何折抵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規定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為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屬於剝奪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另外,對於經過批准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外出的罪犯,被許可外出的期間,應計入執行期,但超過許可的時間不計入執行期;對於未被批准而擅自離開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間,不得計入執行期。扣除的執行期,由縣級公安機關在其法律文書上註明,並加蓋公章,通知本人,同時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原審判或批准機關。

實踐中管制的刑期一般是從判決執行之日開始計算的,而由於管制刑屬於限制罪犯人身自由,並沒有進行剝奪。因此要是在判刑之前先行被羈押的話,那此時羈押一日可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