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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緩刑司法不接受還會關進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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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緩刑司法不接受還會關進去嗎?

一、判緩刑司法不接受還會關進去嗎?

不會,判了緩刑司法局不接受,不影響法院判決。

法院判緩刑的,司法局無權不接收。當然,如果犯罪人不居住在該司法局轄區的,法院應當將犯罪人移送其居住地的司法局執行

對矯正物件的接收是一項嚴肅、嚴格的法律程式,它以權力機關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或決定為依據,以法律文書和相關材料為載體,以履行法律手續為表現形式,因此司法局應當接收。

根據《社群矯正實施辦法》第六條社群矯正人員應當自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之日或者離開監所之日起十日內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為其辦理登記接收手續,並告知其三日內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群矯正。發現社群矯正人員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組織查詢,並通報決定機關。

二、被判緩刑要注意什麼?

① 對被告人有罪宣告。被告人的行為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作出有罪宣告。緩量刑不同於緩宣告制度,緩宣告,是對有悔改希望的人犯暫時不作刑的宣告,在一定期間內,如果沒有新罪就不再作有罪的判決。緩量刑是以宣告行為人有罪為前提,而不是不作有罪判決,更能體現罪行法定原則。

②對被告人暫不處於刑罰。緩量刑只作有罪宣告,而不同時判處具體刑罰。緩量刑不同於緩執行制度,緩執行,是人犯受刑罰宣告後於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暫緩執行。緩量刑是暫緩適用刑罰,而不是暫緩刑罰的執行。

③考察監管機構和人員健全。對暫緩量刑的人員,由設定的專門機關負責監管,並由專職的考察官進行考察。

④考察監管程式規範。對暫緩量刑人員的監管考察,按照規範的程式進行,職能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相互制約。採用暫緩量刑制度,能夠真實體現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避免現行緩執行制度存在的弊端,更好地發揮緩刑制度的作用。

三、 哪些人能適用緩刑?

判斷一個犯罪人能否使用緩刑,需要根據刑法典的規定。我國《刑法》第72條和第74條,對緩刑適用的物件和範圍作了明確的規定,主要有以下方面:

1、 適用緩刑的物件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這裡的3年以下並非指法定刑,即法條規定的刑罰,而是指法院實際宣告的刑罰。

2、 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這是因為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和累犯的社會危害性大,主觀惡性深,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重蹈覆轍。

3、 除上述兩種型別外的一般犯罪分子,如果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則可以適用緩刑: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考慮到對未成年人以及弱勢群體的保護,只要滿足上述三個條件,不滿18週歲、懷孕的婦女和已滿75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在正常情況下,司法局不會不接收判緩刑的罪犯,緩刑罪犯由司法局接收並且監督其進行社群改造,這是強制性的規定。而且,司法部門將緩刑的罪犯在運送到司法局之前就會先把管轄問題全部都調查清楚了的,不接受是管轄問題存在爭議,再關進去服刑這是絕對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