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累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32W)

一、累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嗎?

累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嗎?

累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監外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於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或者婦女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刑罰,可暫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執行,並由罪犯原屬的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協助監督的一種特殊刑罰執行方法。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214條作了明確規定,即必須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對於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於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檔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審批。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執行。

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後1年計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二、監外執行的實施機關是怎麼規定的?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實行社群矯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對於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原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執行的公安機關,以便有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管理監督: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必須接受監督改造並遵守有關的規定。

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對於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裁定的同時決定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該罪犯的收監,應當由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通知人民法院將該罪犯依法交付執行。如果罪犯是在執行過程中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監獄等執行機關收監。暫予監外執行過程中罪犯刑期屆滿的,應當由原關押監獄等執行機關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或其他執行機關。

累犯在我們國家指的就是多次的犯罪人員,對於這型別的人員來說的話,可能在適用一些措施的時候是有限制性的。但是對於監外執行的話,並不存在著較大的影響,只要是符合監外執行的具體適用條件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