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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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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

一、行賄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

1、行賄是行為犯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 【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2、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3、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不滿1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已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行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其中,主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次要客體是國家經濟管理的正常活動。另外,行賄罪的犯罪物件是財物。這裡所說的財物,與受賄罪中的財物相同。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上述行為須達到一定界限才能構成犯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是收買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關自己謀取不正當的利益而實施這種行為,意圖謀取不正當利益。

常見的行賄方式包括以各種名義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手續費等的,可能會涉嫌犯行賄罪。檢察院在發現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雖然行賄數額不足一萬元,但是向3人以上行賄的,檢察院也會對行賄案件立案並進行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