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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查辦1起虛假訴訟案件是可以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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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院查辦1起虛假訴訟案件是可以的嗎?

檢察院查辦1起虛假訴訟案件是可以的嗎?

檢察院查辦1起虛假訴訟案件是可以的。人民檢察院對確有證據證實因虛假訴訟行為導致原判決、裁定、調解書錯誤的,可以通過抗訴、再審檢察建議等方式監督法院予以糾正;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過程中,發現人民法院審判、執行人員存在參與虛假訴訟的嚴重的違紀違法行為的,將書面建議審判、執行人員所在人民法院調查處理。

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虛假訴訟案件過程中,發現人民法院審判、執行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的,可以將線索及相關材料移送反瀆部門處理;對實施虛假訴訟的當事人、代理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涉嫌犯罪的,檢察機關依法及時將案件線索及相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虛假訴訟是法律名詞,就是打假官司,是指當事人出於非法的動機和目的,利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採取虛假的訴訟主體、事實及證據的方法提起民事訴訟,使法院作出錯誤的判決、裁定、調解的行為。與“惡意訴訟”有相似之處。

二、虛假訴訟和惡意訴訟的特徵是什麼?

虛假訴訟與惡意訴訟有共同的

1、行為人主觀上都存在過錯或惡意,其行為均具有違法性。

2、行為人均以侵佔他人財產或獲取非法利益或使他人受害為追求目的。

3、行為人都以民事訴訟的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手段具有隱蔽性。

4、行為人非法目的的實現都有賴於法院的審判權和執行權,訴訟的合法外衣被行為人惡意利用。

兩者又有各自的特徵:

⑴虛假訴訟的參與主體為原、被告雙方當事人;惡意訴訟的主體通常僅為一方當事人。

⑵虛假訴訟具有合謀性和非對抗性。虛假訴訟是原、被告雙方惡意串通,欺騙法院和法官,獲取非法利益,雙方當事人不具有對抗性,即便有,也是“虛假”的對抗,已達到迷惑法院和法官的目的;惡意訴訟一般是單方的惡意訴訟行為,不存在雙方合謀的情形,因而仍具有對抗性。

⑶侵害的物件不同。虛假訴訟行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而不是訴訟相對方的權益。因為虛假訴訟的合謀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體,其侵害的物件不可能是相對方,只能是第三者。而惡意訴訟侵害的物件通常僅限於訴訟相對方,而不會是第三人。

⑷虛假訴訟的原、被告之間不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係,因為他起訴的主體、事實、證據純粹是子虛烏有;而惡意訴訟原、被告之間可以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係,屬於濫用訴訟權利的一類。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檢察院對於相關的刑事型別的案件是可以提出審查起訴的,而對於大多數的刑事公訴型別的案件的話,都是由公安機關來進行偵查的,比如說虛假訴訟型別的案件,也是首先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然後移送給檢察機關來進行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