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新鄉拘役在哪裡執行 | 內容是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3.33W)

一、新鄉拘役在哪裡執行,內容是什麼?

新鄉拘役在哪裡執行,內容是什麼?

新鄉拘役在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應給分清拘役和拘留,拘留是治安處罰措施,公安就有權決定。拘役是刑法的處罰種類之一,只有法院才有權決定。因此拘留就在拘留所,拘役就在勞教所。

二、相關法律依據

我國《刑法》第42條規定:“ 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第234條第1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43條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前,剩餘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刑罰。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執行刑罰。”

第55條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請,管教民警簽署意見,經看守所所長稽核後,報所屬公安機關批准。”第57條規定:“對於准許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應當發給回家證明,並告知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罪犯回家時間不能集中使用,不得將刑期末期作為回家時間,變相提前釋放罪犯。”

新鄉拘役一般都是由當地的公安機關來就近決定的,拘役的過程中每月可以擁有回家探望的權力,如果不能回家探望那麼需要接受勞動改造,參加勞動改造將會給予一定的報酬,如果表現良好可以作為減刑、提前出獄的重要依據,量刑長短根據犯罪的程度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