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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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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怎麼規定的

交通肇事罪要求造成的損害重大,那麼此時才可以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然而,我國各地高階人民法院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做出了更加詳細的規定,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西寧關於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的內容吧。

1. 第一個量刑幅度

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30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重傷一人,負事故主要責任,並有“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嚴重超載駕駛;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情形之一的,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事故責任、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的,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2)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個月至四個月刑期。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30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的,無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基礎上每增加10萬元,增加三個月刑期;

(4)重傷一人,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並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 第二個量刑幅度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死亡二人或者重傷五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死亡六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60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事故責任、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以及逃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個月至四個月刑期;死亡人數及重傷人數均達到該檔次量刑標準的,以死亡人數確定量刑起點,重傷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每增加10萬元,增加三個月刑期;

(2)死亡二人或者重傷五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死亡人數及重傷人數均達到該檔次量刑標準的,以死亡人數確定量刑起點,重傷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3)死亡六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個月至四個月刑期;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60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的,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基礎上每增加10萬元,增加三個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 第三個量刑幅度

因逃逸緻一人死亡的,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因逃逸緻人死亡的人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因逃逸緻人死亡的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2)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已確定為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50%: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交通肇事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7)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 交通肇事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並向公安機關報告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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