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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超6個月沒有解除怎麼辦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3.34W)
監視居住超6個月沒有解除怎麼辦

一、監視居住超6個月沒有解除怎麼辦

監視居住到期沒解除不可以自己辦理解除,是由人民法院判決解除,然後公安機關進行辦理解除手續的。監視居住是犯罪情節比較輕的人,且不會給社會和他人帶來危害的人。符合條件的申請辦理即可,不符合條件的會直接被退回。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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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二、監視居住一般是不是都構成犯罪了?

監視居住不一定構成犯罪。監視居住屬於對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所採取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被監視居住的人員,只能說明辦案機關認為其已經涉嫌觸犯刑法、構成犯罪,而不是已經確定構成犯罪。

《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是否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根據規定,在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監視居住。解除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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