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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玩忽職守標準規定有哪些?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5.33K)

1、枉法裁判,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法官玩忽職守標準規定有哪些?

2、枉法裁判,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十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第六條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行政、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4、偽造、變造有關材料、證據,製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當事人製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偽造、變造的證據予以採信,或者故意對應當採信的證據不予採信,或者故意違反法定程式,或者故意錯誤適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玩忽職守罪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瀆職罪。本罪主要特徵: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觀上出於行為人職務上的過失,如疏忽大意、過於自信、擅離職守等。客觀上表現為因行為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負的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法官作為國家司法人員,應該要按照國家所對公務員要求來進行工作。必須要公平公正,並且達到為人民服務的標準,任何司法工作人員不得徇私情,並且在審理案件的時候發現自己和案件的利益有關的話,應該主動進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