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要求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9.07K)

一、要求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嗎?

要求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嗎?

要求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具體的理由如下:

1、《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2、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第二條 【量刑的事實依據】量刑應與被告人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相適應,在《刑法》規定的法定刑幅度內進行。

第八條 【量刑前提】量刑的前提是查明影響量刑的一切事實,著重查明犯罪事實,在此基礎上,全面、準確地提取對量刑起作用的要素。

第十一條【量刑基準】為防止量刑失衡,應當確立各罪的量刑基準,即按《刑法》分則構成規定,對已確定適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個罪,在排除各種輕重情節的情況下,依其一般既遂狀態的基本事實而應判定的刑罰。

第二十五條 【自首或立功】

(1)犯罪分子犯罪後,犯罪事實及犯罪分子均未被發覺,因其自首才得以順利偵破該案的,輕處40%;

(2)犯罪分子犯罪後,犯罪事實已被發覺,但尚未明確犯罪分子而自首的,輕處30%;

(3)犯罪分子犯罪後,僅因形跡可疑或因其他問題被審查、查詢、盤問,而主動供述司法機關未掌握的罪行的,輕處20%;

(4)犯罪分子犯罪後,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均已被發覺,犯罪分子尚未受到司法機關訊問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而自首的,輕處20%;

(5)犯罪分子已被追捕或通緝,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的,輕處15%;

(6)交待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的,輕處10%;交待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輕罪行的,輕處5%;

(7)被告人自願認罪的,輕處10%;既自首又自願認罪的,按自首的比例輕處;

(8)一般立功,輕處20%;

(9)重大立功,被檢舉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輕處70%;被檢舉人可能判處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處50%。

二、什麼是定罪量刑

定罪,就是根據犯罪的構成要件判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量刑,又稱刑罰裁量,是指根據《刑法》規定,在認定犯罪的基礎上,對犯罪人是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判處多重刑罰的確定與裁量。

量刑制度包括累犯、自首和立功、數罪併罰、緩刑等。此為最高法院最新量刑標準中的量刑的意思。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六十一條 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法院審理刑事案件之後,如果確定單位、公民的犯罪證據充足、案情清楚,那麼就可能會決定最終的刑事處罰了。如果審理之後,發現並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刑事案件當事人犯罪了,法院就有可能會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