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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撞人逃逸後自首該怎麼處罰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96W)

一、酒駕撞人逃逸後自首該怎麼處罰

酒駕撞人逃逸後自首該怎麼處罰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難看出,刑法規定的精神並非鼓勵肇事人逃逸,而是鼓勵逃逸者積極投案。確切地說就是,在交通肇事後,首先鼓勵肇事人保護現場、搶救傷者,並向公安機關報告,從而獲得認定為自首並在較大程度上從寬處罰的“寬大處理”,這是法律給肇事人提供的第一次“機會”。

如果肇事人逃逸,浪費了這次“機會”,法律就鼓勵逃逸的肇事人自首,雖然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進行處罰,但仍可通過自首獲得一定程度的“寬大處理”,這是法律提供的第二次“機會”。如果肇事人再次錯失良機,仍沒有自動投案,那麼,在被查獲歸案後就沒有“自首”這一法定從寬處罰情節;如果案件存在“因逃逸緻人死亡”的情節,那等待肇事人的將是更嚴厲的懲罰。

所以即便肇事人系酒後駕車,在肇事後最有利的選擇仍是及時自首,而並非先逃逸、待酒精濃度下降到無法測出之後再自首,因為酒後駕車是酌定從重處罰情節,逃逸是法定加重處罰情節,酌定情節對量刑的影響一般小於法定情節,肇事人為了逃避“酒後駕車”的酌定從重情節而造成“逃逸”的法定加重情節,可謂“得不償失”。況且,即便肇事人逃逸,仍可根據其他證據認定其為酒後駕車,這樣一來,量刑時既要考慮逃逸情節,又要考慮酒後駕車情節,對肇事人自然會判處更重的刑罰。

二、酒駕撞死人逃逸後自首從寬幅度會從嚴掌握

根據《刑法》規定,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後逃逸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兩者的刑罰幅度是完全不同的。為了進一步規範交通肇事逃逸後自首的從寬處罰幅度,《刑法》規定,交通肇事逃逸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

交通肇事逃逸後自首的,由於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向公安機關報告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肇事人的法定義務,而肇事人沒有履行義務,因此雖然可以認定為自首,但在決定對其是否從寬、從寬幅度時要適當從嚴掌握,對於肇事人同時具有酒後駕車、無證駕車等從重情節的,在決定是否從寬處罰時更要從嚴掌握。

酒精檢測報告並不是認定酒後駕車的唯一證據。司法實踐中,對於酒後駕車肇事後逃逸,一段時間後再投案自首,導致血液中無法檢測出酒精的情形,如果有其他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肇事人系酒後駕車,例如,有多名證人證明肇事人曾在肇事前飲酒,或者發生交通肇事後現場目擊證人或被害人證明肇事人身上有濃烈酒味,這些證人證言經庭審舉證、質證後予以確認,那麼,也能夠認定肇事人系酒後駕車。

酒後駕車一般是酌定從重處罰情節,要依法從重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且系酒後駕車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在此情形下,酒後駕車就成了決定是否構成犯罪的定罪情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的規定,行為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法定刑幅度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酒後駕車撞人致死的,一般認定構成交通事故。因此,在依法追究駕駛人刑事責任時,必須確定其犯罪的處罰標準。此時,由於逃跑情節較重,情節較輕,不能簡單抵消。應按規定先加重處罰,再從輕、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