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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中的財物有可能被返還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76W)

一、綁架罪中的財物有可能被返還嗎?

綁架罪中的財物有可能被返還嗎?

是有可能被返還的。綁架罪,是指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綁架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內容是什麼?

(一)構成要件

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行為物件是任何他人,包括婦女、兒童和嬰幼兒乃至行為人的子女或者父母。綁架的實質是使被害人處於行為人或第三者的實力支配下,事實上存在著使未成年人的父母離開生活場所而以實力控制未成年人的情況,也存在使被害人滯留在本來的生活場所但使其喪失行動自由與身體安全的綁架案件,所以,綁架不要求使被害人離開原來的生活場所。綁架行為應具有強制性,亦即,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控制他人。對於缺乏或者喪失行動能力的被害人,採取偷盜、運送等方法使其處於行為人或第三者實力支配下的,也可能成立綁架罪。例如,以勒贖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成立綁架罪。

(二)主觀責任認定

1、具有故意

具有故意,行為人對於侵害他人行動自由與身體安全的結果,具有希望或者放任態度。

2、具有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人(包括單位乃至國家)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的意思。

這是主觀的超過要素,只要行為人具有這種意思,即使客觀上沒有通告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人,或者雖然通告他人但他人並沒有產生憂慮,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不具備這一意思,在以實力控制被害人後,讓被害人隱瞞被控制的事實向親屬打電話索要財物的,不成立綁架罪(視行為性質認定為搶劫、非法拘禁等罪)。

3、具有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

其中的“財物”包括財產性利益,“不法”不限於《刑法》上的不法。以勒贖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應以本罪論處。同樣,為了將嬰兒作為人質以實現其他不法要求,而偷盜嬰幼兒的,也成立本罪。

綁架罪中的財物是有可能被返還的,並且如果是觸犯了綁架罪的犯罪嫌疑人能夠將勒索的財物進行返還的是可以依法減輕相應的刑罰的,這是合理合法的行為。涉案情節越嚴重、涉案金額越高的並且造成的後果惡劣影響越嚴重的,接受的處罰也就越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