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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爆炸罪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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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過失爆炸罪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過失爆炸罪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1、過失爆炸罪是由以下要件構成的:

(1)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4)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2、法律依據:《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過失爆炸罪與爆炸罪的區別是什麼

過失爆炸罪與爆炸罪都是以爆炸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二者的區別在於:

1、主觀方面不同。

過失爆炸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出於過失,既可以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行為人對其引起爆炸的行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應當預見其爆炸行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未預見,以致發生了這種結果;而爆炸罪是由故意構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兩種。

2、客觀方面不同。

過失爆炸行為只有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才構成犯罪;爆炸罪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爆炸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構成爆炸罪。爆炸罪的成立並不要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實際後果。

3、主體要件的責任年齡不同。

過失爆炸罪行為人年滿16週歲才能構成;而爆炸罪由於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所以法律規定這種犯罪處罰年齡的起點較低。己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爆炸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4、犯罪形態上不同。

爆炸罪有既遂、未遂之分。過失爆炸罪由於必須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才能夠成犯罪,因此,不可能出現未遂形態的發生。

所以過失爆炸罪多半都是因為平時不注重安全從而導致的,也就是說因為自己的不當行為引起的爆炸,從而危害到了其他人的生命或財產安全,相對於爆炸罪,過失爆炸罪的處罰要輕的多,所以在實際生活中,尤其是對於易燃易爆的物品要謹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