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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判刑出獄後還需要退贓款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28W)

已判刑出獄後還需要退贓款嗎

已判刑出獄後還需要退贓款嗎

1、已判刑出獄後是需要退贓款的。《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不過要根據具體情況,通過法官進行判決年限。贓款不是說一定不一定要退的,主動交出贓款叫積極退髒,被公檢法追繳回來的叫追繳贓款,不視為主動退贓,不會被法官視為具有悔過表現,不主動交的,或者掩蓋掩藏贓款贓物的並造成贓款贓物無法追回的是要視為情節惡劣的,加重罪行的。主動積極的配合公檢法追回或者退回贓款,挽回損失把損害減小法官會考慮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

2、減刑條件:《刑法》第七十八條 【適用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綜上所述,一般這個犯罪分子以違法的手段得來的一切財物都是需要退還的,並且那些被上繳到國庫的沒收的財物是不可以私自挪用和自行處理的,並且被判刑出獄之後也是需要退換這個贓款的,因為坐牢僅僅只是這個刑事責任,而這個退贓款是屬於民事部分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