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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職務犯罪立功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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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職務犯罪立功怎麼算?

關於職務犯罪立功怎麼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一)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較大貢獻的。

第(四)項、第(六)項中的技術革新或者其他較大貢獻應當由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並經省級主管部門確認。

二、立功情況

立功認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認定犯罪分子立功行為的司法解釋。“立功必須是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為使犯罪分子得到從輕處理,犯罪分子的親友直接向有關機關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應當認定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9日聯合釋出的《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範了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立功的條件。

《意見》指出,“據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應當指明具體犯罪事實;據以立功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於偵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實際作用。

此外,《意見》還對立功的認定程式、據以立功的材料的來源要求、重大立功中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理解以及立功情節的運用原則等提出了相應的處理意見。

“查證屬實”是認定立功的一個法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說,實踐中一些案件往往只有簡單說明,司法機關難以據此得出結論。為確保立功認定的嚴肅性,《意見》規定,審查是否構成立功,不僅要審查辦案機關的說明材料,還要審查有關事實和證據以及與案件定性處罰相關的法律文書。

為了從司法公正的要求出發,《意見》明確規定,據以立功的線索、材料來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為立功: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他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

對於犯罪分子在存在職務犯罪的情況下,如果積極配合調查,並存在上述立功情況的,是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減輕處理的,另外對於犯罪事實輕微的,還可以不予追究相關刑事責任的,具體情況下可以由司法機關在調查取證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