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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破壞界碑罪既遂怎麼處罰?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01W)

一、構成破壞界碑罪既遂怎麼處罰?

構成破壞界碑罪既遂怎麼處罰?

構成破壞界碑罪既遂的處罰,是根據《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 【破壞界碑、界樁罪】【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罪】故意破壞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或者永久性測量標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往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國家邊境界碑、界樁的行為。這裡,所謂“破壞行為”,主要是指搗毀、盜竊、拆除、損壞、掩埋、移動位置,等等。不論採取什麼方法,只要使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失去了原有的作用,都應視作破壞行為。本罪的行為物件必須是國家國境的界碑、界樁。國家邊境上的界碑、界樁,是標誌國家領土範圍的標記,它既可以是永久性的,也可以是根據條約規定埋設的,還可以是按照歷史形成的管轄範圍埋設的。至於界碑、界樁的具體形式如木樁、鐵樁、石碑,等等,均在所不問。

二、本罪的認定情況

1、罪體

行為 破壞界碑、界樁罪的行為是破壞界碑、界樁。這裡的破壞,是指將界碑、界樁砸毀、拆除、挖掉、盜走、移動或者改變原樣,從而使其喪失國(邊)境的分界作用。因此,破壞界碑、界樁並不在於毀壞界碑、界樁的物質載體,主要在於使其喪失分界作用。

客體 破壞界碑、界樁罪的客體是界碑、界樁。這裡的界碑,是指在陸地接壤地區埋設的指示邊境分界及其走向的石質標誌物。界樁,是指在陸地接壤地區埋設的指示邊境分界及其走向的木質標誌物。

2、罪責

破壞界碑、界樁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裡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界碑、界樁而有意加以破壞的主觀心理狀態。

對於犯罪分子存在破壞界碑的行為,是需要根據其實際的涉案惡劣程度來進行量刑的,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界碑的使用和處理情況,是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具體情況下可以依據實際來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