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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定罪標準是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5.76K)

一、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定罪標準是什麼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定罪標準是什麼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單位犯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對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擅自成立金融機構罪,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

二、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犯罪特徵有哪些

1、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金融機構的設立、開業需經國家有關管理部門嚴格審批,擅自設立、開業便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和有關人員實行雙罰。

2、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3、本罪屬於行為犯,只要一經設立,對外掛牌,就構成本罪,盈虧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4、行為人犯本罪後,隨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是為了集資詐騙,其行為即同時觸犯其它罪名,應按牽連犯的處罰原則,從一重罪處罰,而不併罰。

5、"經人民銀行批准”,改為“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是因為我國金融機構的批准權已發生變化,如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均已由中國證監會審批,保險公司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6、“擅自設立”,是指沒有取得金融業務管理資格的單位和個人。有資格的金融機構擅立分支機構,只可進行行政處罰,不屬犯罪。

三、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是結果犯還是行為犯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是結果犯,即必須有成立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結果。如果設立金融機構還在預備階段,或者由於某種原因使行為人意圖設立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並未實際成立,則不構成本罪。至於擅自設立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是不是已開展業務,是否從事相應的金融業務,是否已經造成了危害,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刑法》規定中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從行為、手段、實際造成的危害後果等因素確定。一般可包括:成立多家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採取惡劣手段,如以偽造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檔案或國務院檔案等方式,或者編造謊言,欺騙群眾,或者國家機關擅自設立金融機構;不顧主管機關的批評擅自設立金融機構,造成惡劣影響,給他人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等等。

在我國設立金融機構需要經過有關的管理部門的批准,如果沒有經過批准就擅自的設立金融機構,不僅擾亂了國家的金融秩序,也會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所以此行為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根據犯罪情節和造成的後果會判處三年以下或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