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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從輕、減輕處罰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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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開設賭場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營利為目的,以行為人為中心,在行為人支配下設立、承包、租賃專門用於賭博的場所。提供賭博用具讓他人賭博的,其場所公開與否並不影響犯罪構成。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一旦賭場開始正式營業,並有人實際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與開設者是否實際獲得利潤無關緊要。開設賭場的人自己參與賭博,並與賭博為業的,可以考慮以本罪和賭博罪並罰。

開設賭場從輕、減輕處罰的案例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有關規定,浙江興嘉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顧某某近親屬委託,並徵得被告人顧某某本人同意,指派王舒琪律師擔任被告人顧某某的辯護人。

辯護人接手案件後,到公訴機關查閱了案件的有關材料,多次到看守所會見了被告人顧某某,又參與了本案的庭審,對整個案件事實有了進一步的瞭解。現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首先,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顧某某犯開設賭場的犯罪事實不表示異議,但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顧某某具有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顧某某在公訴機關指控的在海寧市尋根訪茶室開設的賭場中所起的作用較小,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根據法庭調查的情況,在本節犯罪過程中的主要被告人汪某某、胡某某在回答本辯護人的提問時都回答該賭場是由三人合開的,這與被告人顧某某的陳述一致。在該節事實中,賭場開設在海寧市尋根訪茶室,該茶室是曹某開的,賭場的場地是由曹某提供,而賭場的工作人員則都是被告人汪某某手下。當時,被告人汪某某在海寧和嘉興王店很有勢力,經常強佔別人的場子(在本案的第二項罪名尋釁滋事罪中,就有多起被告人汪某某強佔別人場子的情況),被告人汪某某要求被告人顧某某加入合夥開賭場,被告人顧某某是是不敢不聽從的,被告人顧某某加入該賭場主要是懼怕被告人汪某某的勢力。根據被告人孫某某2009年7月30日筆錄第8-9頁、2009年9月7日筆錄中第7-8頁的供述:當時柴菩頭即被告人顧某某答應合開場子是因為懼怕得罪佔峰,怕被打。孫某某的筆錄也反映了這一情況,其他各被告人的供述也佐證了被告人顧某某懼怕被告人汪某某而與其合開場子這一事實。

而且,該賭場在開設過程中,基本上顧某某是沒有什麼權力的,賭場中的工作人員基本上都是由汪某某委派,管理和分成也是由汪某某的人負責。被告人顧某某在公安階段的筆錄以及本案的庭審過程中葉對此做了如實的陳述。被告人胡某某在公安偵查卷12頁、170頁中,被告人胡某紅在公安偵查卷130頁、141頁中,被告人孫某某在公安偵查卷16頁、62-63頁中,被告人胡某平在公安偵查卷14、35頁中,以及上述各被告人在本庭庭審過程中都對此做了如實的陳述,證人謝某某、楊某某、富某某、陳某某、金某某、宋某某、褚某、金某某、徐某某、樓某某、盛某某等人的證人證言也予以證實。根據以上各被告人的供述及證人證言,在尋根訪賭場的開設中,賭場中抽莊豐、洗牌、維持秩序、插腳等都是由汪某某委派手下掌控的,被告人顧某某在賭場中是沒有什麼權力的,事實上他的存在是可有可無的,有沒有被告人他都不影響該賭場的開設和經營。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顧某某在該賭場的開設和經營中所起的作用較小,為次要和輔助的作用,應為從犯。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被告人還具有以下減輕、從輕處罰的情節:

1、被告人顧某某社會危害性較小。海寧市尋根訪茶室開設的賭場總共就開了不到一個星期,期間共開了五場,這一事實已經在法庭調查中,由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證人證言予以證實,公訴機關對這一事實也是予以認可的。相對於一般的開設賭場罪的情況以及與本案其他賭場的開設情況相比,尋根訪賭場的開設時間較短、場次較少,影響較小,對社會的危害性也相對較小,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2、被告人顧某某認罪態度好。早在2009年4月24日,偵查機關對被告人顧某某的第一次詢問中,被告人顧某某就對於自己在尋根訪開設賭場的事實供認不諱。在公安機關的整個偵查過程中,被告人顧某某始終對自己的犯罪事實如實供述,供述前後一致。在本案的整個庭審過程中,被告人顧某某認罪態度好,能如實回答公訴機關和審判人員的提問,自願認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3、被告人顧某某配合公安機關其他犯罪事實的偵查工作,有悔罪表現。偵查機關對被告人顧某某的第一次詢問中,被告人顧某某就對被告人汪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實做了如實的供述,對公安機關偵查本案提供了一定的幫助。而且在整個偵查階段,被告人顧某某都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對本案涉黑案件及聚眾鬥毆等節的犯罪事實提供了證人證言。辯護人熱內被告人顧某某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對公安機關偵查其他案件起了一定的作用,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顧某某在尋根訪賭場中所起的作用較小為從犯,而且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請法庭本著刑法懲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辯護人的意見予以考慮,對被告人顧某某減輕處罰,給被告人顧某某一個從新做人的機會。謝謝!

辯護人:浙江興嘉律師事務所

王舒琪律師

201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