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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人重傷罪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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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女,生於1962年1月25日,漢族,國中文化程度,農民,住鄧州市穰東鎮曾家村。

過失致人重傷罪的案例分析

原審被告人房某某,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於鄧州市,漢族,國中文化程度,農民,住鄧州市穰東鎮曾家村。1999年12月14日因涉嫌故意傷害被刑事拘留,2000年1月5日被逮捕,2000年6月2日經鄧州市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現在家。

鄧州市人民法院審理鄧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房某某犯過失致人重傷罪、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一案,於二○○○年六月一日作出(2000)鄧刑初字第8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通過閱卷、詢問雙方當事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1999年2月7日上午,被告人房某某與其同居生活的被害人王某因瑣事在其住室發生爭吵,王某將室內塑料壺內的汽油倒到身上並點火欲自焚,被告人房某某發現後將汽油壺奪下,把火打掉,但未採取控制火種等有效措施,致使王某再次點火燃著身上汽油,被燒得面目全非。經南陽市公安局刑事技術鑑定,被害人王某之損傷構成重傷。被害人王某受傷後就診於南陽市中心醫院,住院三個月,所花醫療費一萬餘元,已由被告人房某某支付。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供認不諱,證人房新亭、房新海、房玉如證實王某滿身是火從門市部跑出來,房某某拿個被子跑出來往王某身上蒙。證人陳道玉、餘家園、賀小會證實,事後聽王某和房某某說兩人生氣,是王某自己往自己身上倒的油,自己給自己點了。有被害人王某的陳述、南陽市公安局刑事技術鑑定書及王某被燒傷的照片等證據在卷。以上證據經原審法院當庭質證,合法有效,予以確認。原判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判處被告人房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10000 元(不含已支付的費用)。

上訴人王某上訴稱:事實不清,定性不準,賠償少,還需進一步治療費用。

原審被告人房某某對一審判決不持異意。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房某某過失致人重傷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王某上訴稱“事實不清,定性不準”的理由,經查,被告人房某某供述了兩人生氣後,王某自焚,其用被子滅火的過程,且與現場目擊證人房文寧、房新海、房玉如證言證實的王某自焚後從屋內出來,房某某用被子滅火的情節相一致。證人陳道玉、餘家園、賀小會亦證實事後聽王某、房某某說兩人因為生氣,是王某自己往自己身上倒的油,自己給自己點了。王某亦有陳述在卷佐證。綜上,被告人房某某發現被害人王某往自己身上倒汽油後,沒有采取控制火種等有效措施,從而造成王某自焚被燒成重傷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故上訴人的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上訴人王某上訴稱:“賠償少,還需進一步治療費用”的理由,經查,王某被燒後,就診於南陽市中心醫院,住院三個月,所花醫療費一萬餘元,已由被告人房某某支付,一審法院判賠王某10000元並無不當。所需進一步治療費用等,因沒有賠償依據,待治療後,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故上訴人的該上訴理由亦不能支援。

本院認為,被告人房某某發現被害人王某往自己身上倒汽油後,本應有效控制火種,但輕信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發生,從而造成王某自焚燒成重傷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式合法,量刑及民事賠償適當,適用法律正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