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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人在看守所多久可以探視?

刑法法規 閱讀(7.3K)

一、親人進看守所多久可以探視

親人在看守所多久可以探視?

在看守所拘留一般不能探視,特殊情況結果批准可以探視。

《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訊、會見。

二、探視的條件

1.主體條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是,現在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因為探監可以為監獄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

2.證件條件。

各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

(1)身分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

(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現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種證明。

3.時間條件。

這一條件規定只有的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但現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餘的時間均可探監。

三、看守所探監的時間以及要求

(1)看守所裡的未決犯是不容許探監的,除了可以會見律師,不容許接見任何人。

(2)已經判決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雖然可以探視,但一月不能超過三次。一般來說,週六週日不是探視時間。

(3)並不是每個人都有權探視,一般來說是罪犯的近親屬或著其他有親密關係的人才可以。但是從外面送東西或送錢給犯人是可以的,但東西必須是看守所下屬商店購買的或者經過檢查可以遞送才行。

總之,觸犯法律底線的,都是會受到法律制裁的。但在不影響刑事案件審判的情況下,看守所基本上是可以探視的。只要遵守《看守所條例》、《監獄法》以及刑法相關條例,探視行為都是可以順利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