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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為能力人犯罪的辯護是否能夠進行?

無罪辯護 閱讀(9.84K)

一、限制行為能力人犯罪的辯護是否能夠進行?

限制行為能力人犯罪的辯護是否能夠進行?

限制行為能力人犯罪的辯護是能夠進行的,因為很多情況,特殊型別的犯罪的話限制行為能力人要承擔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七條之一 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在當代社會很多的堅持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之所以肆無忌憚,就是因為他們認為自己所犯的一些犯罪行為的話,也不需要為自己承擔刑事責任,這樣的一種認識實際上是完全錯誤的,他們也是需要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一定的代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