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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開庭指定辯護解釋可以嗎?

無罪辯護 閱讀(1.37W)

一、未成年開庭指定辯護解釋可以嗎?

未成年開庭指定辯護解釋可以嗎?

是可以的;

第二百七十八條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二、刑事訴訟法指定辯護的適用情形

刑事訴訟法指定辯護的適用情形:

(一)應當指定辯護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

2.被告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此處未成年人,是指開庭時是未成年人,犯罪時是未成年人,而在開庭審理時已經滿18週歲的不包括在內;

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二)可以指定辯護的情形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另外,最高院規定了以下七種情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2.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願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託辯護人的;

5.具有外國國籍的;

6.案件有重大影響的;

7.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適用於審判的各個階段,即包括一審、二審和再審。應當聯絡前面的知識點:拒絕辯護中被告人拒絕辯護的情形下的處理方法。

三、未成年人犯罪如何指定辯護

(一)、指定辯護制度與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辯護權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告人行使辯護權的方式不外乎兩種:本人單獨行使和他人協助行使。前者是指被告人親自為自己辯護,行使辯護權,沒有其他人的協助,即通常所說的自行辯護;後者是指被告人以外的人幫助被告人行使辯護權,包括指定辯護和委託辯護。

1996 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以後,控辯式庭審方式的實施,使控辯雙方在法庭上的對抗程度大大增加,對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的認定經常會引起控辯雙方激烈的爭論,而對未成年人來說,由於其年齡因素、智力發育程度限制,常常很難理解控辯雙方紛爭的實質內容,甚至會因理解上的差異而造成審理的難度,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辯護人蔘與就顯得非常之必要,不僅可以有效幫助未成年人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而且在協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實,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方面都發揮其不可忽略的作用。所以說,指定辯護制度適用於未成年人案件是未成年人享有獲得辯護人權的應有之義。

(二)、指定辯護制度與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式的特殊保護原則

未成年時期是人生中的特殊階段,未成年人有著不同於成年人的生理狀況,因此,在法律待遇上應與成年人有所區別。對未成人的這種認識,正如《北京規則》中的表述:“認識到鑑於未成年人處於成長髮育的早期階段,特別需要在身心和社會發展方面得到照顧和幫助,並且需要在和平、自由、尊嚴和安全情況下獲得法律保護”。指定辯護制度正是落實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式中特殊保護原則的一項重要制度,是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朝著公正、民主、文明邁進的產物。這一制度的實施,並非只是為了滿足未成年被告人的要求和願望而設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未成年人在犯了罪之後一般是可以利用辯護來減輕自己的刑法,在遇到有困難而且自己條件符的情況下,是可以由法院來指定辯護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但前提是必須自己的認錯態度要良好,這樣才能辯護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