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領導傳銷罪如何辯護?
1、要善於準確歸納並找出辯護的法定理由。
我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律師擔任刑事案件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也作了內容相同的規定,只不過是該規定不僅對律師適用,對非律師的其他辯護人也同樣適用。
2、不要忽視對被告有利的酌定情節。
相對於法定情節而言,酌定情節指的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依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可以酌情考慮對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
隨著公訴人隊伍素質的普遍提高,起訴書和公訴詞的水平越來越高,有人甚至讚揚它是向罪犯宣戰的檄文。對一些可以或應當從輕、減輕被告處罰的法定情節,如年齡未滿十八週歲、從犯、立功等,起訴書和公訴詞一般都能客觀認定,公訴人還利用法庭辯論階段先於律師發言的機會率先向法院提出,大有不讓律師獨做“好人”的趨勢。
3、要敢辯、善辯和明辯。
敢辯與善辯、明辯並不矛盾,而是相輔相成的。敢辯而不善辯,就會造成辯護可聽不可取;善辯而不敢辯,人們聽來會感覺辯護觀點圓滑有餘,份量不足;善辯而不明辯,其辯護結果則讓人不知所言何意,所指何物。若把敢辯、善辯、明辯結合在一起,則會讓人感知你的辯護既有獨立見解,又言詞得體,更是目標明確。據我所知,當事人對辯護律師最有意見的是不敢辯,最抱怨的是不明辯,最挑剔的則是不善辯。
4、切忌歪辯、亂辯和錯辯。
二、辯護人的範圍是怎樣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過程中,應當充分保證被告人行使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辯護權利。但下列人員不得被委託擔任辯護人:
(一)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託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在單位涉嫌傳銷的情況下,單位的一些主要領導勢必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可是,針對傳銷罪進行辯護的時候,不能因為犯罪嫌疑人是領導還是普通的員工就有什麼特殊的對待。針對傳銷罪或是其他犯罪活動的辯護方案,一般律師會有比較清晰的辯護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