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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貪汙罪未遂應該怎麼樣判斷

貪汙受賄辯護 閱讀(2.34W)
對於貪汙罪未遂應該怎麼樣判斷
律師解析:貪汙罪未遂的判斷標準:
1、行為人已著手實施貪汙行為;
2、行為人還沒有取得對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實際控制權或所有權;
3、沒有取得對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實際控制權的原因,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以共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