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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幹部侵吞徵地拆遷補償款能否以貪汙罪定罪處罰

貪汙受賄辯護 閱讀(2.11W)

根可以。貪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屬村民自治組織,故村幹部都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但村幹部在依照法律從事公務過程中亦可成為貪汙罪的犯罪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以共犯論處。

村幹部侵吞徵地拆遷補償款能否以貪汙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