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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主體要件是誰?

貪汙受賄辯護 閱讀(1.44W)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主體要件是誰?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主體要件是誰?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制度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成為本罪主體。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財產不合法而故意佔有,案發後又故意拒不說明財產的真正來源,或者有意編造財產來源的合法途徑。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構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制度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財產不合法而故意佔有,案發後又故意拒不說明財產的真正來源,或者有意編造財產來源的合法途徑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認定?

非法所得的數額

國家工作人員的合法收入是計算非法所得的基礎。國家工作人員的合法收入,應當包括國家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國家發放的各種補貼、本人的其他勞動收入、親友的饋贈和依法繼承的財產。非法所得數額應以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與其合法收入的差額部分計算。計算非法所得時,應將合法收入部分扣除,只計算差額部分。如果行為人能夠說明財產的來源是合法的,並經查證屬實的,應作為本人的合法收入;如果行為人不能說明財產的來源是合法的,則應減去其合法收入的差額部分,即視為非法所得,其行為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與貪汙罪受賄罪的界限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貪汙罪和受賄罪有著密切的聯絡,很多鉅額財產來源不明就是沒有被查明證實的貪汙罪和受賄罪。但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作為一個獨立的罪名有著自己的犯罪構成。首先,貪汙罪和受賄罪的犯罪主體的範圍要比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大一些,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產的人員和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在犯罪的客觀方面,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只要求行為人擁有超過合法收入的鉅額財產,而且行為人不能說明、司法機關又不能查明其來源的即可。也就是說,行為人擁有的來源不明的鉅額財產既可能是來自於貪汙、受賄,也可能是來自於走私、販毒、盜竊、詐騙等等行為,這些都不影響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與無罪推定原則相悖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無罪推定原則明顯的相悖,這就是兩個不同的立法觀念但是卻同時出現在中國的法律體系中。無罪推定原則的主旨是:對法院未被判決的任何人都是無罪的,都不得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早在1764年,義大利的法學家貝卡利亞就在其代表作《論犯罪與刑罰》中說:“在法官判決之前一個人是不能被稱為犯罪的,只要還不能斷定他已經侵犯了給予他公共保護的契約,社會是不能取消對他的公共保護的。”就從這裡可以看出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從有罪推定的角度上來說的,把一個無罪的公民放在一個被法律審查的地位上,公民的人權和人格受到了嚴重的破壞。因此,在這裡我僅以一個學者的身份對這條法律條文提出質疑,希望司法部還有社會大眾能夠多方位的思考。

綜合上面的說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主體最主要的就是國家的工作人員,主要來源於受賄、和濫用職權做出一些謀取私利的一些事情,對於這些行為,我國的法律是嚴重禁止的,而且一旦被查到,那麼是會給出特別嚴重的處罰,所以,在職期間一定要安分守紀,不要做出一些超出自己範圍之內的事情,這樣才會免於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