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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單位在20萬以下的行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貪汙受賄辯護 閱讀(1.3W)

對於單位在20萬以下的行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對於單位在20萬以下的行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行賄20萬會給你個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是行賄罪;立案標準是10000元;量刑一般情節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二、最新行賄金額標準:

第一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 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二)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3.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

4.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 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3.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

4.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七條 因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而破獲相關受賄案件的,對行賄人不適用刑法第六十八條關於立功的規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單位行賄的,在被追訴前,單位集體決定或者單位負責人決定主動交待單位行賄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受委託直接辦理單位行賄事項的直接責任人員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自己知道的單位行賄行為的,對該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八條 行賄人被追訴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單位行賄就是為了給予他人的錢財而達到自己的目的,對於單位行賄的判決標準就會結合行賄的數額來進行決定,但對於此罪的起刑點就會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這樣才能讓違法者得到應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