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貪汙受賄辯護>

檢察院辦受賄案程式是怎麼樣的

貪汙受賄辯護 閱讀(1.39W)

檢察院辦受賄案程式是怎麼樣的

一、檢察院辦受賄案程式是怎麼樣的

人民檢察院立案以後,應當及時指定檢察人員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或者行政訴訟活動進行審查。對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案件,應當就民事判決、裁定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的抗訴條件,行政判決、裁定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抗訴條件進行審查。第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民事、行政案件,應當就原審案卷進行審查。非確有必要時,不應進行調查。

檢察院只要通過調查,符合受賄案的立案條件就立案偵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自偵案件偵查終結應當在審查起訴之前;起訴後標誌審查起訴階段結束,之後為審判階段;審判階段如果不退查、法院沒有要求補充相關材料,一般不會有新的證據出現;如果有上述情況出現,法院一般會通知辯護人查閱,或通過開庭的方式解決!所以,即使6月18日以後有相關證據出現,不能說明有合謀。因為,在此期間,法院也可收取辯護人、被告人提出的證據,你不能據此認定法院與辯護人、被告人有合謀。因為,不管誰提供的證據,都要通過庭審,進行質證,被法院採信以後,才能做為定案的證據。

二、檢察院辦案流程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一百六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的線索,由負責偵查的部門統一受理、登記和管理。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接受的控告、舉報,或者本院其他辦案部門發現的案件線索,屬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線索的,應當在七日以內移送負責偵查的部門。

負責偵查的部門對案件線索進行審查後,認為屬於本院管轄,需要進一步調查核實的,應當報檢察長決定。

第一百六十七條 對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的線索,上級人民檢察院在必要時,可以直接調查核實或者組織、指揮、參與下級人民檢察院的調查核實,可以將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線索指定轄區內其他人民檢察院調查核實,也可以將本院管轄的案件線索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調查核實;下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案件線索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檢察院調查核實的,可以提請移送上級人民檢察院調查核實。

第一百六十八條 調查核實一般不得接觸被調查物件。必須接觸被調查物件的,應當經檢察長批准。

第一百六十九條 進行調查核實,可以採取詢問、查詢、勘驗、檢查、鑑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物件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不得對被調查物件採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調查物件的財產,不得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第一百七十條 負責偵查的部門調查核實後,應當製作審查報告。

調查核實終結後,相關材料應當立卷歸檔。立案進入偵查程式的,對於作為訴訟證據以外的其他材料應當歸入偵查內卷。

人民檢察院立案以後,應當及時指定檢察人員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或者行政訴訟活動進行審查。對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案件,應當就民事判決、裁定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的抗訴條件,行政判決、裁定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抗訴條件進行審查。第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民事、行政案件,應當就原審案卷進行審查。非確有必要時,不應進行調查。

檢察院只要通過調查,符合受賄案的立案條件就立案偵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自偵案件偵查終結應當在審查起訴之前;起訴後標誌審查起訴階段結束,之後為審判階段;審判階段如果不退查、法院沒有要求補充相關材料,一般不會有新的證據出現;如果有上述情況出現,法院一般會通知辯護人查閱,或通過開庭的方式解決!所以,即使6月18日以後有相關證據出現,不能說明有合謀。因為,在此期間,法院也可收取辯護人、被告人提出的證據,你不能據此認定法院與辯護人、被告人有合謀。因為,不管誰提供的證據,都要通過庭審,進行質證,被法院採信以後,才能做為定案的證據

不管論作為公職人員,還是政府機關的高官,都務必要時時刻刻注意規範自己的一言一行,千萬不能為貪圖一時的蠅頭小利就貪汙受賄違反法律條例。這不僅影響到自己一生的前途,也會影響到國家的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