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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之間行賄會構成單位行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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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之間行賄會構成單位行賄嗎?

一、企業之間行賄會構成單位行賄嗎?

單位行賄罪的犯罪物件能否包括國有單位,對此問題,一些教科書認為,本罪的犯罪物件既包括國家工作人員,也包括國有單位,其理由是定義單位行賄罪的《刑法》第393條將此罪規定為兩種情形,其前一種情形“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中的行賄物件未指明是國有單位或國家工作人員,故將二者全部包括進去。認為,這種認識是錯誤的,單位行賄罪的犯罪物件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

二、犯單位行賄罪怎麼處罰

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刑法第389條、第390條規定的行賄罪定罪量刑。

單位行賄是由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由其負責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實施,獲取的不正當利益也歸單位所有。如果在單位行賄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單位行賄所取得的非法利益中飽私囊,歸個人所有的,根據本條規定,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第389條、第390條規定的個人行賄罪處罰,即犯行賄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三、單位行賄罪的犯罪主體

單位行賄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單位。這裡所講的單位,根據《刑法》第30條的規定,應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單位行賄罪中,還存在單位內部機構行賄犯罪的可能性。所謂單位內部機構是相對於單位整體而言的,是指法人的分支機構,單位內設的科、室、部等下屬小單位。單位內部機構可以成為單位行賄罪的犯罪主體,其犯罪行為應按單位犯罪懲處,主要理由是:

首先,由於財務管理的不健全,各單位內部機構存在的“小金庫”是產生行賄犯罪的物質基礎,而這些內部機構為謀取本“小集團”的區域性利益,又是產生行賄犯罪的動因,因而,為本內部機構謀取不正當利益,經集體決定或由其負責人決定實施的本內部機構的行賄犯罪,其行為符合單位行賄犯罪的特徵,實質仍屬單位行賄罪。

其次,中國《刑法》之所以規定單位犯罪而沒有采用“法人犯罪”的稱謂,正是考慮到中國大量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非法人組織犯罪的存在,其中包括行賄犯罪。使用單位犯罪這一處延比較寬泛的概念可以防止犯罪主體的缺漏。

如果說單位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做出單位行賄的行為後,司法機關會對單位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說因為單位行賄行為情節比較嚴重並造成國家利益遭受到重大損失的情況下,也是會處以五年以下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