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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受賄罪量刑標準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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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受賄罪量刑標準的內容

單位受賄罪是指以單位為犯罪主體的一種受賄罪,一般情況下,對這種單位犯罪都是採取的雙罰制。既要處罰單位,同時也要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究竟單位受賄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本站小編為您詳細分析。

一、單位受賄罪量刑標準:

(刑法第387條)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經濟往來中,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2)強行索取財物的;(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二、單位受賄罪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單位受賄罪與(個人)受賄罪之間的區別:

(1)個人受賄罪的主體是自然人,即國家工作人員,包括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單位受賄罪的主體為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

(2)個人受賄罪中,行為人索取他人財物不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為必要要件,而在單位受賄罪中,無論是索取他人財物還是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均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為要件。

(3)個人受賄罪不以情節嚴重為要件,但單位受賄罪必須以情節嚴重為要件,單位情節較輕的受賄行為不能認定為犯罪.

(4)個人受賄罪是個人中飽私囊,將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的他人財物歸個人所有。單位受賄罪是將賄賂收歸本單位佔有。

前面我們說到,對單位受賄罪的處罰採取的是雙罰制。根據我國刑法中的規定,此時既要對單位處以罰金,同時也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站小編為您整理單位受賄罪的法律知識,感謝你的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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